原创:王幼柏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下称“婚家编解释二”),加上2020年12月29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下称“婚家编解释一”),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财产归属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改变了过往以“产权登记”为核心的做法,转向以“出资约定+综合裁量”为核心的新模式。
这些变化深刻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结果,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值得父母及子女在购房前充分重视。
一、立法重大变化
(一)婚前的情况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不管是出资首付还是全款,出资部分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双方子女名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除外)
变化最大的地方在于:
(1)旧的《婚姻法解释三》等是以房产登记名字为核心依据;
(2)婚家编解释一以约定作为首要依据,无约定则看出资来源和出资贡献。
法律依据
婚家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后的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约定给自己孩子一人,属于子女个人财产;有约定给子女夫妻两个人的,属于两个人的财产。
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房产还是属于全额出资方子女的房产,但若子女离婚,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2025立法重大变化)
2、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有约定自己的出资只给自己子女,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若子女离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作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并补偿对方合理数额。(2025立法重大变化)
变化最大的地方在于:
(1)旧的《婚姻法解释三》等是以房产登记名字为核心依据,不考虑家务贡献、离婚过错、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非出资贡献因素:
一是如果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补偿对方;
二是不管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如果写了子女两夫妻名字,就是子女两夫妻的共同房产,一般也不考虑出资贡献比,分割规则比较机械;
(2)婚家编解释一和婚家编解释二以约定作为首要依据,无约定则看出资来源和出资贡献,会同时考虑家务贡献、离婚过错、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非出资贡献因素。
即使是婚后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尽管房产还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但离婚时,会同时考虑家务贡献、离婚过错、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非出资贡献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对方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分割规则大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婚家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家编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二、主要风险和应对策略
(一)赠与约定缺失导致产权争议
1、主要风险:如未签署赠与合同等书面约定,或合同未明确“仅赠与子女一方”,法院可能认定出资属“对夫妻共同赠与”,导致房产进入共有财产分割范围。
2、应对策略:出资时签订赠与协议等书面约定,写明“仅赠与自己子女,与其配偶无关”,同时,对协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带来财产分割不确定性
1、主要风险:因为法院会同时考虑家务贡献、离婚过错、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非出资贡献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对方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而补偿数额无公式化标准,同一情形不同法院判决差异可能较大。
2、应对策略:保留家庭贡献证据,如育儿记录、家务分担凭证、照顾老人证明等;保留对方家暴、婚外情等重大过错证据。若承担主要家庭义务,离婚时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婚家编解释二第21条)。
(三)房产登记子女名下的衍生风险
1、主要风险:
若直接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无论是否成年),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1)父母丧失控制权:子女成年后可自行抵押、出售房产,父母无权阻止。2025年2月婚家编解释二实施以后,最重大的风险变化在于,子女不告诉你,偷偷把你给其买的个人房产签了婚内财产协议等协议约定全部给子女配偶或者和两个人共有,即使是没有过户,离婚的话对方可能有份。(婚家编解释二第5条)
(2)继承风险:如子女婚后意外身故,其配偶有权继承子女名下房产份额。
(3)处置障碍: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父母需证明“处置符合子女利益”方可出售,程序复杂。
2、应对策略:
(1)避免单独登记子女名字,可采取“父母+子女”共有模式,并约定父母占99%份额;
(2)如已登记,可通过份额变更或附条件赠与公证来限制子女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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